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组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上报需公开信息的;
(三)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四)未履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六)未按时提供或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系统各科室、各单位。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城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