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办法(试行)》,结合白城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白城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
第二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的监督对象为委机关各科室、各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以政务公开情况为内容开展监督。
第三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需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品行端正,群众公认,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的社会公民,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热心公共事务,熟悉政务公开工作,作风公道正派,能够较好履行监督职责,实事求是反映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重点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离退休干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产生。
第四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有关政策法规,通过明察暗访、直接感受、接受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整理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方面有关意见、建议和要求,向被监督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并跟踪督促落实。重点要抓好以下五个环节的监督。
(一)决策公开环节。重点监督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文件出台前,是否在委门户网站发布决策文件草案征集公众意见,是否公开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制度设计等信息;是否提供公众意见反馈渠道,是否公开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二)执行公开环节。重点监督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较强的决策文件出台后,相关科室及部门是否发布权威解读稿件开展政策解读,是否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为群众提供客观、可感、可信的信息,增强政策解读效果;各行政科室、具有行政审批、监督处罚权单位或科室是否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奖励、公共服务等事项的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管理公开环节。重点监督各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承担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等信息,以及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办理结果等内容;有关单位是否及时、准确、全面公开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各类信息。
(四)服务公开环节。重点监督依法提供公共服务的委直属单位,是否按要求公开机构职能信息、办事范围、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等信息,公开方式是否便民,公开内容是否完整。
(五)结果公开环节。重点监督有关单位是否公开关系民生的项目、资金分配及落实情况,特别是扶贫资金安排使用、保障性住房分配、征地拆迁补偿、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审批、备案、核准等公共资源配置信息是否及时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询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由白城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