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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确保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群众的投诉举报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管理,违纪必究,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履行政务公开义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制度进行投诉: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编制、不提供、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内容的;

(三)政务公开的信息不真实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责任而不追究的;

(六)公开信息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七)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政务公开投诉由白城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并会同相关科室办理。

第四条 对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实行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政务公开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一般性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告知办理期限。

第六条 政务公开投诉的办理工作由受理、转办、承办、反馈、存档五个部分组成。

(一)受理。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及时受理,并填写《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登记表》做好登记,主要内容包括: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时间、方式,被投诉举报对象和主要事项等。

(二)转办。完成登记后,按投诉内容涉及的科室或单位,填写《政务公开投诉举报转办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部门办理。

(三)承办。相关部门收到《政务公开投诉举报转办单》后,报主管领导确定承办科室及具体承办人进行办理,实行专人负责办理制,承办科室根据所反映的问题,按照依法、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在办理时限内提出解决办法,形成回复意见,报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委政务公开办公室。

(四)反馈。委政务公开办收到各单位的回复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当事人。经当事人同意,也可由有关单位采取当面回复或电话回复等形式直接向群众回复办理结果,并将办理结果报委政务公开办。当面回复的应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满意度;电话回复的由经办人作好电话记录,并注明当事人的满意度。对群众投诉较多的共性问题,有关单位应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五)归档。各单位要落实专人将办结的政务公开信件原始材料定期归档,以备查询。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对于在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工作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报请有关单位给予政务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由白城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