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 结合我委实际,下列事项应实行预公开制度:
(一)涉及我委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我委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九)涉及我委机关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其他应当实行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五条 预公开事项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时间自我委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七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白城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