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审计局
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和对主要领导行使权力的制约、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由党组成员副局长具体负责人事工作。本局的工作人员调入,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必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任何个人说了算。干部提拔任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主要领导要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不直接分管财务。由其他领导具体负责财务工作。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签制。1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办公室会计和负责人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的审批;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办公室报分管财务领导、局主要领导签批;5000 元以上的财务支出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主要领导要定期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进行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三)不直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由其他领导具体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任何大宗物资采购事宜。凡是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事项,包括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源交易、国有资金使用等领域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小额度物资采购,由采购人员提出计划,分管领导批准;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分管领导提出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执行。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政府采购办公室实行集中采购。
(四)不直按分管工程项目。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时,由其他领导具体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按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施工单位,禁止个人内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必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主要领导要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坚持小事分管领导审批,大事会议研究决定,对单位大额支出、重大项目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决策;一把手与分管领导对资金使用、项目决策等方面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时,召集班子成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在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政主要领导应在班子其它成员广泛讨论发表意见以后,方可发表意见。
第五条 加大政务公开、公示力度,对五个方面的工作,原则上每月汇总公开一次;重大事项,在决策后应及时公开;公开内容应细,公开范围要广,主动接受单位内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超越分管权限,擅自做出决定的;
2.不执行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或未能按照分工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3.授意、指示、强令下属违反财务、干部人事、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和工程建设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