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审计局依申请公开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把握依申请公开办理的期限,确保依申请公开情况有记录、可核查,加强依申请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确认后,及时将主要信息登记记录。
第三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上级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条 对申请人及申请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规范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对拟公开内容严格审核,并经科(室)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回复。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回复,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通过网络或邮寄等方式回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电话联系政府信息申请人,询问申请信息收取情况,告知申请信息基本办理结果。
第九条 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将主要材料记录、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对档案材料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