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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应急管理局清单动态调整制度

    第一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白城市应急管理局清单动态调整制度。 

    第二条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监督管理以及动态调整适用本制度。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 

    第三条行政权力动态调整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工作部门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因工作部门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 

   (一)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行政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七条对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我局工作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并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相应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第八条因法律法规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法律法规生效后予以调整。 

出现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形而未按时申请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责令其按程序调整权责清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提出意见建议,工作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投诉或举报。 

    第十条我局工作部门应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最新保留的权责清单,同时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本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及权力运行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我局工作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二条以权责清单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开展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行政权力运行动态调整及监督管理可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不定期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网上督查相结合,政府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备案、通报与审计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我局工作部门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自行更改权力事项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我局工作部门权责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 

   (二)我局工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设定依据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调整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 

    第十六条我局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权责清单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于行政权力动态调整及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