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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效率,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放管服”工作安排,按照“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下放的彻底下放,该承接的及时承接,能调整的及时调整”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减少审批环节,方便群众和企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完善精简审批流程,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应坚持“便民高效、公正公开、权责统一、规范廉洁”的原则,实行“统一受理、分类审核、统一发证”。

 第三条 我局派工作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负责市本级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发证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上级应急部门委托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市政务大厅应急局窗口按以下程序办理事项:

 (一)接到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后,应进行申请资料的形式要件审查。

 (二)符合申请资料清单要求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受理。

 (三)对申请文件、资料不符合申请资料清单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四)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不予受理,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六条 行政许可审查按以下程序办理:政务大厅应急局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组织现场审查,并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行政许可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由政务大厅应急局窗口审查后报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人员,确定核发许可证后,由局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审批同意”的直接转政务大厅应急窗口制证、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