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 监督检查对象
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
1.地震监测设施是否有被违法占用、拆除、损坏等情形;
2.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是否有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
第三条 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方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地进行核查、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监测专业技术工作要求,以及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周边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建设及其他情形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实地核查、检查,排查可能出现的干扰源。
第五条 监督检查程序
通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选择检查对象,实地核查,情况汇总,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监督检查处理
1.依法就项目选址提出避免项目建设对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处理意见;
2.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3.依法要求增建抗干扰措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4.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 监督检查要求
1.在执法中对行政相对人提出无关要求;
2.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3.刁难、报复行政相对人;
4.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5.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金、礼品、信用卡、商业购物卡和有价证券;
6.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行为之一,暂停执法工作;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调离执法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