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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地震局地震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市地震局地震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地震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我局依法取得市司法局确定的行政执法资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履行地震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防震减灾事业,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熟悉防震减灾业务工作、防震减灾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备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

   (三)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从事防震减灾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条 震害防御科负责地震行政执法证件申请年审、换证、注销的统一办理工作,并做好地震行政执法证件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四条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白城市区域内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

   (二)依法白城市区域内查处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依法开展防震减灾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等工作;

   (四)履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忠于职守,公正廉洁。

    第六条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对违法事实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七条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执法中对行政相对人提出无关要求;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刁难、报复行政相对人;

   (四)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金、礼品、信用卡、商业购物卡和有价证券;

   (六)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条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评定考核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震害防御科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的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业务考核。办公室将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条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应当主动将执法证件交回震害防御科,震害防御科按相关程序办理注销。

    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加强对地震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在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中成绩显著,或者使国家财产、公共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地震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执法过程中运用法律依据错误或执法程序错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离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重新确认上岗。

    第十四条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暂停执法工作;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