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白城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白城市应急管理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白城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处理,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限时办结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结案时间。

  第二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对有关人员的调查取证必须安排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完成,不准事故调查组成员单独接触被调查人员。

  第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和被调查单位有关联人员不得参与事故调查。

  第四条 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借机向被调查单位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敲诈勒索。

  第五条 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公正处理,不得接受好处,不得循私袒护。调查举报案件时要根据举报线索逐一认真调查落实,调查人员不得回避举报的任何线索。

  第六条 严格遵守事故调查保密制度,调查人员不得私自泄露事故调查有关内容,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经事故调查组集体讨论通过,一经过讨论定案后,除事故调查组集体讨论需要修改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第八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各类材料(包括音像资料),并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材料移交指定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拒绝归档或丢失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