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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立专家参与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吉安委〔2020〕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应急管理局专家的选聘、使用、管理和考评等工作。

  第三条 白城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分为安全风险防范类、应急救援与灾害评估类、综合类,按照行业领域和专业特点,下设21 个行业领域及专业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协调指导科负责局应急管理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专家管理办法;建立和维护专家管理系统,对专家使用进行初审;建立专家档案,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 解聘等工作;

  (二)协调专家参与有关活动,依据专家工作记录和使用科室对专家的工作评价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专家年 度综合考评意见;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专家调整建议,按照工作流程报局 领导审核;对专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向有关部门反馈。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各科室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专业组专家的调整、补充、聘任和解聘建议;

  (二)对所属专业组专家进行业务指导;提出专家使用人选, 并对专家参与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履行专家费用报销程序;

  (三)汇总年度专家使用工作资料,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 定,提出年度优秀专家拟表彰的建议人选。

  第六条 专家工作职责:

  (一)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 及技术支持;对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调 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参与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参 与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执法检查等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三)参与应急管理政策法规标准制定、应急培训、预案演 练、科普宣教、科技成果鉴定、信息化项目论证等工作;

  (四)完成市应急管理局指派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承担的工作负责;

  (二)自觉接受市应急管理局管理,积极参加专家组的各项 活动,如期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并针对承担的工作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以及被调查(督查、 检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自觉为应急管理工作献言献策,撰写有关应急管理方 面的论文,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 专家选聘

  第八条 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一)有安全风险防范类、应急救援与灾害评估类、综合 类相关领域的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从事所在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和业务水平,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65周岁以上应有医疗机构体检证明);

  (三)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 较强的理论素养和决策咨询能力;

  (四)能够保证随时深入现场,具备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专家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白城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退休或自荐无需推荐单位意见);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专家的专业、分类、数量, 并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入选名单,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二)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各科室经办人将初审入选名 单交安全生产协调指导科统一汇总,形成拟聘专家名单,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三)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履行公示、聘任程序,并正式印发文件,颁发聘书和专家证。

  第十一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自动解聘。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章 专家使用

  第十二条 专家使用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专家本人或亲属与督查检查的企业有以下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直系亲属在该企业工作;

  (二)本人有在该企业工作的经历;

  (三)本人或所在单位为该企业提供过技术服务;

  (四)持有该企业股份及参与分红;

  (五)所在单位与该企业存在合作或竞争关系;

  (六)其他可能影响工作公正客观的情况。

  第十三条 专家使用审批流程:

  (一)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科室经办人填写《白城市应急管理局专家使用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安全生产协调指导科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科室经办人将《白城市应急管理局专家使用审批表》 (见附件3)呈报科室分管局领导签字批准后,通知专家开展工 作;

  (三)专家在工作时,应认真填写《白城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工作记录表》,工作结束后交科室经办人;

  (四)专家工作结束后,科室经办人应将科室负责任人、安全生产协调指导科负责人审核签字的《白城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工作情 况反馈表》及《白城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工作记录表》提交至科技和信息化科留存。

  第十四条 各科室在应急救援、督查检查、灾害评估等特殊情况下使用专家,可事后补办手续;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求,需要使用专家库以外的专家时,由分管局领导及分管安全生产协调指导科的局领导审签同意后,履行专家使用手续。

  第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专家”模式,开展督查检查等工作时,应选派实用技术型专家,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交底。专家提出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应与《白城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工作记录表》统一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专家在参与从事相关工作时,应根据工作的风险 程度,提前自行办理人身伤害保险,所需费用从本次聘用专家费 中列支。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协调指导科根据专家实际工作情况及考评结果,汇总《白城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调整审批表》,报送局领导签字审核后,对专家库人员进行调整。

  (一)专家库现有专业组专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可增补专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因身体、工作等原因,不适合作为专家开展工作的,由推荐单位征求本人意见后,向安全生产协调指导科提出申请,或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履行解聘手续;

  (三)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活动特别是突发事件处置的,视为自动放弃专家资格;

  (四)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科学原则,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结论(意见)的,经核实后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泄露技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违反职业道德,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结论的,经核实后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专家工作守则, 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经核实后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未经市应急管理局委派,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 活动的,经核实后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协调指导科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交流活动,各专家组专家结合自身专业,针对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协调指导科对专家的选用、管理、审批、评价以及工作记录等情况进行归档管理。

  第六章 专家考评

  第二十条 专家考评采取日常考核、随机回访和年度考核方式。

  (一)日常考核。每次专家工作结束后,由科室经办人向安全生产协调指导科反馈专家使用情况;

  (二)随机回访。安全生产协调指导科每月随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听取基层应急部门、企业等单位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情况;

  (三)年度考核。由各科室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所聘专家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安全生产协调指导科根据日常考核和随机回访 的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对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给予表彰奖励。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对表现不佳、工作不负责任的专家及时进行调整更换,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或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

  第七章 专家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专家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依据《吉林省应急管理厅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应急规划财务〔2020〕34号)办理财务报销程序;局办公室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审核专家费使用标准,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专家费报销流程:

  (一)专家工作结束后,由科室经办人将填写完整的《白城市应急管理局专家报销审批表》交科室负责人、局办公室财务审核人、主管财务局领导签字审批;

  (二)审批通过后,由科室经办人将《白城市应急管理局专家使用审批表》、《白城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白城市应急管理局专家报销审批表》送至财务履行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科室经办人在报销差旅费时,出差任务审批单上需写专家姓名,专家费随同差旅费一并报销;未出差或在本市和局机关工作的,在工作完成反馈后7日内单独报销专家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全生产协调指导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