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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应急管理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发放,强化廉政意识预防职务侵占,堵塞制度漏洞确保资金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大对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提高专项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应急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应急部门安排的用于安全生产项目建设、应急重点工程、避难设施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应急救灾等业务专项的资金。

  第四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从严执纪、从严治政的原则;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管理与方便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制度预防与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本级应急专项资金使用发放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必须有政策文件依据或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各科(室)所涉及的专项资金使用一次性支出超过5000元的要经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进行分配,要建立资金使用发放台账,完整记录每笔资金发放的时间、数额、去向、依据,以及经办人、签批人等,连同资金使用研究的原始记录,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或捆绑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发放应严格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一)各科(室)负责人形成初步使用意见,并签字确认。

  (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并提交局党委会议审议。

  (三)按照局党委会议决定意见形成分配意见,经科室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并报财政备案。

  第九条  进一步健全应急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各相关单位应分项目核算,专款专用,按照统一的科目建立收支明细专账,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完整、准确。

  第十条  应急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所有表格票据等必须有经手人、审核人(证明人)、审批人的签字,所附证明材料完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市应急局对本级发放的资金负监督管理责任,各相关单位对单位使用的资金负监督管理责任。

  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业务科(室)具体管的办法,资金监管工作纳入科室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

  第十条  各科(室)和相关单位办须主动加强资金运行跟踪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资金的管理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安全有效;发放手续是否完备,账款、账表是否相符等。

  第十一条  落实定期检查和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二条  全面开展应急专项资金联合督查。由局机关党委牵头,会同局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每年对全市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三条  对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限时整改并进行回头看,违法违纪问题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市应急局和相关的主要领导对资金使用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分别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科(室、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的资金监管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在专项资金的使用发放中有下列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未经集体研究,擅自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在发放专项资金中,收取服务对象现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

  (四)贪污、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的;

  (五)经办人员违反集体决定,擅自改变资金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资金数额的;

  (六)藏匿、涂改、伪造、销毁存档资料的;

  (七)包庇下属或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  在应急专项资金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发现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应急专项资金的,自调查核实清楚后,应追回已领取的相关经费,并视情节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