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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应急管理局罚缴分离规定

    为了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实现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根据《吉林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要求,现就执行罚缴分离银行代收代缴工作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1.按照市财政局要求,中国建设银行白城洮北支行为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代收机构,负责代收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罚款收据。

    2.被处罚当事人自收到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执法单位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由代收银行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加收罚款。

    3.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当场处罚取得罚款的,由执法单位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至代收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4.对依法取得的没收款项(包括违法所得),由执法单位自结案之日起二日内缴入代收银行,代收银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负责代收没收款并出具没收收据。

    5.要加强对依法取得的扣留物资的管理,建立健全验收、保管和交接制度,完善执法手续。

    6.对没收商品和物资,由执法机关上报市财政局罚没办。按市财政局罚没办批示流程处理。

    7.各级执法单位财务人员在每月的报帐日与上一级财务部门进行对帐,对帐中发现的问题要通知有关单位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