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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调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白城市救灾和抢险应急能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物资需求,规范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及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林省防汛应急预案》《吉林省抗旱应急预案》《吉林省省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应先动用本级的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全部使用仍不能满足抗灾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拨使用市级物资。

市应急管理局(市防办)可根据灾害风险形势,提前将市级储备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适当调拨给相关县(市、区);遇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演练等特殊情况需使用市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按程序进行动(调)用。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或者情况特殊时,市应急管理局(市防办)可直接调用县(市、区)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所调用物资按市级物资进行管理,事后给予对等的物资补充或资金补偿。

第三条 申请使用省级、市级储备救灾物资(防汛抗旱物资)应由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省、市应急管理厅(局)(省、市防办)提出书面申请。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省级、市级储备救灾物资(防汛抗旱物资)的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可电话向省、市应急管理厅(局)(省、市防办)申请,后按程序补办申请手续。

省级、市级储备救灾物资(防汛抗旱物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数量;本地灾前救灾物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已动用本地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需用救灾物资(防汛抗旱物资)种类、数量,申请省级、市级救灾物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和数量以及申请省级、市级救灾物资(防汛抗旱物资)使用计划。

对省级、市级储备救灾物资申请,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进行初审并提出拟办意见,报省应急管理厅处室审定后,由省、市应急管理厅(局)向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出动(调)用指令。

对省级、市级储备防汛抢险物资申请,由市应急管理局(市防办)进行初审并提出拟办意见,上报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审批,省、市防办开具防汛抢险物资调拨单,发送到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紧急状态下,市应急管理局(市防办)可以通过电话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出动(调)用指令(可以用指定手机微信、短信等形式传达指令),后补发动(调)用手续。市应急管理局(市防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相关工作人员手机需全年保持开机状态,并随时接听工作电话。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相关运输部门建立市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紧急调运协同保障机制,落实《吉林省军地抢险救灾协同联动机制(试行)》。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行市应急管理局(市防办)的动(调)用指令,并根据动(调)用指令中的具体安排向相关代储单位发出调拨手续。紧急状态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以通过电话发出调拨通知,后补发调拨手续。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动(调)运指令后,应在12小时内将救灾物资运抵灾区。运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物资需办理保价手续。

市粮食物资储备科应建立物资紧急调拨运输机制,与有关劳务公司和运输企业签订合同,做好物资装卸、人力、车辆方面准备,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第六条 调用市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由调出市级救灾物资、防汛抗旱物资代储单位负责。国家、省调拨给我市的中央、省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所发生的运输费用,按照中央、省救灾和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级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出库应实行“保障优先,就近动(调)用、出旧存新”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保障受灾群众得到救助、保障防汛抗旱物资需求的前提下,力争做到保管时间长的先出,包装简易的先出,易变质的先出。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