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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市直教育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精神,按照白城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市直教育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市教育局所属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公开责任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或掌握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活动。
  第三条  市教育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市教育局为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和协调全市教育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所属企事业单位应成立相应组织。
  第五条 市教育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遵循全面、实效、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条 市教育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公开:
  (一)教育行政法规、规章,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决策;
  (二)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单位领导及分工,机构设置及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三)教育发展相关规划及政策;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教育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六)各类教育基金、教育救助等项目介绍、申请指南等;
  (七)重点工程项目投资、批准和实施情况,重点工程建设,大宗物资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教育领域民生工程、民生实事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进展情况;
  (九)教育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教育领域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高考、中考、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规定及计划、程序等信息;
  (十二)行政监督检查、执法、处罚情况;
  (十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教育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等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教育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信息,以信息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文件资料、办事指南、服务(便民)手册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
  第九条  市教育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公开信息,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做到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预见性、决策性工作提前公开,连续性工作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十条  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教育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受理和答复申请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定期对各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采取单位自评、查阅资料、个别座谈、问卷测评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领导机构及监督机构的建设情况;
  (二)制度建设及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三)公开是否及时,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
  (四)对群众反映问题及信访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五)公开的材料按时间顺序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管理是否规范。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信息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公开内容的;
  (四)信息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信息公开费用的; 
  (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