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办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部门制定的人防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涉及人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人防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人防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办法规科负责对国动办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起草科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办人秘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办人秘法规科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科室应当向办人秘法规科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办人秘法规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
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办人秘法规科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呈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人秘法规科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科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四)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五)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