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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国动办政府信息公开密审查制度

   为提高我办信息发布质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防止失密和泄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市国动办保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三、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未经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四、市人防系统内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五、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六、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领导或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七、禁止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办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八、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要请示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工商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对一些敏感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是否公开。

  九、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拟订公开的政府信息;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十、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十一、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