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和监督,认真、及时解决群众举报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结合国动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动系统各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动所属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都可以举报。
第四条属于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是:
1、不主动公开属于本单位应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2、不及时更新本单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3、不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不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6、在受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不公开属于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国动所属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工作。举报事项的处理要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举报人,反馈时限依照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限;要开通举报电话(与政务公开监督电话合一),并向社会公布;要有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记录本(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记录表样表附后),记录受理举报情况。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属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办纪检组、办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举报;对办纪检组、办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市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条本制度由白城市国动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