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全市国动系统各相关单位。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本办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七)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八)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有关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各有关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本办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