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人防工程出租管理的通知
白人防字〔2023〕7号
各(县)市人防办、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办人防系统国有人防工程出租管理,充分发挥其平时服务功能,有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法律法规
(一)各级人防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等法规和规定,加强国有人防工程出租管理,深化国有人防工程出租管理改革,充分发挥其平时服务功能,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人防工程质量效益。
(二)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建设或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地下人防工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国有人防工程出租要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及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有具体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要求执行。
二、规范出租管理程序
(一)人防主管部门出租国有人防工程要遵循以下要求。所有出租房屋,在出租前,必须经过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公司评定价格后,对外出租。出租房屋的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公司评定的价格。
出租国有人防公共工程及房屋,要经过党组会议研究后,方可办理出租手续。出租时间,不得超过三年,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等程序。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国有人防工程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得对外出租。
(三)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运营的人防工程,其使用收入和法律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三、切实加强维护监管
(一)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国有人防工程出租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确保人防工程战备功能,落实国有人防工程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要求。
(二)人防主管部门发现国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使用责任、未履行维护管理和安全生产义务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四、强化经费使用管理
(一)各级人防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人防工程出租收入与使用的日常监管,定期对收入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二)国有人防工程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国有人防工程出租收入优先统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三)经政府批准用于兴办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或公共事业的国有人防工程,不收取租金,其运行、维护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四)各级人防部门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出现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国有人防工程出租收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责任。
白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