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白城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白城市乡村振兴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一、公开属性源头认定规则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2.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3.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四)本局对各科室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科室重新办理。
  (五)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务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规定
  (一)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三)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四)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本市有关乡村振兴局职能的重大决策的情况;
  2.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3.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4.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五)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六)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八)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九)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3.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十)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一)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十二)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十三)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十四)本机关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三、政务舆情回应办法
  (一)本局法回应的责任主体为白城市乡村振兴局。
  (二)重点政务舆情回应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本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二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三是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四是上级要求本局主动回应的政务舆情。
  (三)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原则上1小时内要做到首次信息发布;重要信息须持续滚动发布,最迟应在24小时之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调查处置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之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调查处理结果。
  (四)出现政务舆情时,本部门主要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发布各类准确的权威信息,防止迟报、漏报,禁止瞒报、谎报和掩盖事实真相的做法。
  (五)具体工作机制
  1.监测收集。安排人员和力量对主要门户网站、用户活跃论坛、博客、微博微信、新闻跟帖,以及传统媒体等进行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通过巡查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对涉及本局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迅速与网宣、门户网、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
  2.分析研判。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加强舆情研判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通过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
  3.归口报送。加强对政务舆情信息的管理,不断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及时有效地向本级和上级机关报送信息。
  4.应对处置。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
  5.公开回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部门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推进政务微博微信、手机报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活动中的作用,正面引导舆论。
  四、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规定
  (一)明确解读范围
  我局报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及文件,以及以市乡村振兴局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等,均要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体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
  (二)规范解读程序
  政策文件解读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重要政策由牵头起草科室负责解读。在报送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名义出台政府规章、重要政策的请示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主要对解读工作按阶段或进程作具体的部署安排,明确解读工作的时限、范围、对象、途径、内容和重点等;解读材料主要对政策文件出台背景、目的意义、政策具体内容及执行口径、操作方法等进行解释说明。解读方案一经审定,起草科室须在3天内完成解读材料,并按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政策解读发布。
  (三)创新解读形式
  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形式包括科室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解读等。要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进行政策解读,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鼓励各单位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式,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平台和新闻媒体传播渠道的作用,更多运用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展现方式,全领域、全媒介、全时段、全过程抓好重大政策信息解读发布,营造正面、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四)建立解读队伍
  各科室负责同志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在做好自行解读工作的基础上,可积极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通过撰写文章、接受访谈等形式,带头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
  (五)健全解读机制
  信息宣传科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科室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科室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政策文件发布后,应密切跟踪舆情,针对社会公众重点关切,以及可能出现的误解误读,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解读,主动、及时、持续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五、政务信用承诺书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75号)和《白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白政发〔2018〕6号)关于发挥政务诚信建设的引领示范作用的有关规定,为实现政务领域良好信用环境,白城市乡村振兴局郑重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政策宣传承诺:及时宣传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通过网络的宣传推广做到让更多的人了解相关政策。
  (二)信访服务承诺:12317监督举报电话,按时限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做到及时反馈。
  (三)廉洁自律承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强化自律意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确保全系统风清气正。
  六、政府信息清理工作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乡村振兴局机关清理政府信息工作。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乡村振兴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各科室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本科室的清理工作。
  (三)各科室应全面清理自成立以来形成的政府信息。凡未移交档案馆的政府信息,包括保存在本部门档案部门的政府信息,均属于清理范围。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对本部门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
  (四)各科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应公开,要进行认真审查。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标注公开类别;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依法做好答复预案,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理时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六)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标注“主动公开”。
  (七)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政府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标注“依申请公开”。
  (八)清理工作中,要将已经无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注明“无效”,以确保政府信息利用的准确和有效。
  (九)各科室应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时录入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
  (十)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清理其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