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办党组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规章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金融办党组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相关工作,做好会议召开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办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办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一)党组议事决策的内容
1、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3、讨论人事任免、表彰奖励、党纪处分等事项;
4、讨论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5000元以上)使用等事项;
5、关于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7、意识形态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8、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9、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党组议事决策的程序和要求
1、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受办托的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党组成员。需要党组会议审定的事项,经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党组成员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印发党组成员征求意见。
2、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相关人员列席有关议题并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研究完毕即退席。
3、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党组成员确定,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班子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提出人汇报;党组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党组成员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讨论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4、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5、党组会议内容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的决定或文件,由综合科牵头有关科室配合起草,由主要领导审核,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涉及机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外传泄密。
6、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党组会议议定的重点工作事项必须由专人负责督查办理,综合科统一建立任务台账,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实行挂账销号。关于党风廉政事项由主要负责人督查,党建工作由综合科督办,其余各业务工作由各分管负责人督办,督查情况由综合科汇总,每月反馈通报,重大事项及时向党组汇报。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会议决策的,党组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组会报告,予以补充确认。
7、党组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组会会议作出决策。
二、主任办公会议事规则
为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完善主任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程序和规则,推进金融办各项工作,根据《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行主任负责制。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充分讨论、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
(二)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及重大决定事项精神;
2、传达上级金融系统重要文件、会议及重大决定精神;
3、讨论上报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报请市委办、市政府办以及市委市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4、研究贯彻上级有关金融改革工作的重要决定、领导批示的意见和措施;
5、讨论上报拟提请市人大、市政府发布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和我办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6、讨论由我办牵头实施的重大金融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
7、讨论涉及金融领域重大发展规划,包括全市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中涉及的重要事项;
8、研究落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脱贫攻坚、扫黑除恶、安全生产等工作;
9、研究讨论大额资金(10000元及以上)支出事项;
10、研究讨论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及经费安排;
11、研究落实党组会议决议及讨论决定办机关和所属科室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
12、研究讨论办机关和所属单位大额资产转让、处置等事项;
13、定期总结通报前阶段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阶段重要工作;
14、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确定
1、会议主持。会议由办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外出,可由办主任办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办综合科负责组织。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遇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一般应在会议召开1天前通知出列席人员。
2、会议议题。议题由科室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综合科,汇总后报主任确定。
3、出列席人员。出席人员由办主任、副主任及班子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与议题有关的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议事程序
1、提交材料。议题确定后,由综合科通知议题主办科室做好会议材料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需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于会前1天送综合科。
2、议题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科室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议题内容涉及2个及以上科室时,议题主办科室要主动与相关科室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若有不同意见在会上要如实汇报;议题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主办科室应在充分协调、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可供比较的方案,提供会议讨论选择。
3、严格议题。会议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4、充分讨论。向会议汇报问题,应开门见山,简明扼要;各出列席人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5、集中决策。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听取和集中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做出决定。
6、会议记录。会议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记录。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决定等作如实记录。
7、文件、纪要编发。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要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和文件。会议的决定以会议纪要和文件为准。会议纪要由综合科起草,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由议题主办科室起草。会议纪要和文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也可委托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8、建立台账。会议做出的决定、议定的事项,由办领导根据分工组织实施,各相关科室负责落实。综合科建立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明确每一事项的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完成时限。
9、跟踪督办。办分管负责人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跟踪督办、确保落实。根据工作进展和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对某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时,应及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