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举报工作制度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面向农户和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为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范围
经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在白城市城区内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行为的,可依照程序向白城市(市)县金融办进行举报:
1.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
2.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3.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的;
4.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综合实际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上限的;
5.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抽逃注册资本金或以贷款形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行为的;
6.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账外经营行为的;
7.小额贷款公司向其股东发放贷款的;
8.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从事对外担保业务、跨区域经营、开展经营范围以外业务、发放超比例大额贷款等违规经营行为的;
9.其他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电等方式,向小额贷款公司属地业务主管部门提供违法违规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地址,违法违规事实,违法违规涉及人员的姓名、身份等情况,并提供本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举报受理、登记、转办
各地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受理、登记。内容包括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违法违规公司名称、地址,违法违规人员的姓名、身份,以及违法违规事实等情况。并及时报分管领导签批后,转交有关处(科)室办理。
受理举报处(科)室:白城市金融办稳定科;
举报电话:0436-3207797;
单位地址:白城市洮北区中兴大路7号。
四、调查处理及信息反馈
接到转办举报案件的有关处(科)室,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上报分管领导,并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五、保密要求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被举报人及其他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