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制度试行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促进其规范运营、健康发展,白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决定建立和实施白城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制度(试行)。通过实施主监管员制度,逐步形成动态跟踪、上下联动、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监管工作机制。
一、主监管员的确定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新区)必须确定至少一名小额货款公司主监管员(十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的地区应至少设立两名主监管员),负责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监管,及时与同级各有关单位和市金融办沟通协调。
主监管员的条件为:
(一)各地主管部门在编人员,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主管部门各项指示和决定。
(三)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具备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文字综合能力、沟通表达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经济或金融工作经验。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操守和较强的敬业精神。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本岗位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主监管员职责
主监管员职责为:
(一)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问题:
1.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违反规定融入资金;
3.违反规定发放贷款;
4.贷款利率不符合法律规定;
5.抽逃注册资本金;
6.使用非法手段清收贷款;
7.擅自开展新业务或跨区域经营;
8.对变更事项不报批;
9.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査;
10.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二)收集整理有关信息资料,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三)掌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经营等情况。
(四)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掌握有关处置情况。
(五)对干扰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向小额贷款公司通报有关监管政策和监管要求。
(七)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意见。
(八)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主监管员监管权限及责任
主监管员的监管权限为:
(一)及时、准确获得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所需的基本资料、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等必要信息,掌握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等情况,及时将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有关材料上报主管部门。
(二)监管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独立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每年末,就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提出全面、细致的评估意见,并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度监管评级。
(三)及时、准确掌握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总体情况,根据当地实际评估新设机构的必要性和风险,向本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根据实际情况,建议本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监管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须由不少于两人实施。
(五)建议本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事项及人员进行査处,并向市金融办报告。
(六)对发现存在问题的董事、高管人员,可进行约见谈话,情节严重的,提出撤换建议。
(七)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建议本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市金融办做出停业整顿、撤销试点资格等决定。
(八)市金融办主监管员有权对所辖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新区)主监管员进行业务指导,提出监管要求,必要时可建议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新区)对所辖小额贷款公司实施专项检査。
主监管员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
(一)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依法监管,不得干扰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经营,不得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
(二)应对被监管对象的相关数据、涉及商业机密的文档资料以及经营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三)应客观公正反映被监管对象经营情况。
(四)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负报告责任。
四、主监管员队伍建设
各地主管部门应将主监管员拟任、拟变更人选上报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批准。市金融办按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全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培训。
主监管员应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掌握了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市金融办组织的资格考试。市金融办组织的资格考试主要评价主监管员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和理论知识的掌握水平,以及运用理论知识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能力。
市金融办按年度对主监管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反馈主监管员所在单位,对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表现突出的主监管员由市金融办或主监管员所在单位给予奖励。主监管员对监管对象发生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发现的,或对监管工作发现的重大问题未能按规定上报,或采取不合理措施导致监管事故的,由该主监管员的主管部门实施问责,提出处理意见。
五、工作要求及实施步骤
实行主监管员制度是落实监管责任,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作、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举措,各地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挑选综合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主监管员,积极支持其开展监管工作,切实发挥好主监管员的作用,不断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水平。主监管员确认工作于每年七月末完成,未设立主监管员和未完成主监管员确认的地区,将不再批准新设小额贷款公司。
六、本方案由白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情况备案表
监管区域
姓名 性别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出生年月 民族
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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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全日制教育 毕业院校及专业
在职教育 毕业院校及专业
工作简历
县级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市级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市金融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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