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主动公开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办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本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全市金融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统计信息;
(二)与我市金融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我办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的规范性文件;
(三)我办金融事业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四)我办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本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本机关相关机构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