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白退役军人发〔2020〕2号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财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办公室是局机关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局所属事业单位按单位性质及工作任务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具体如下:
(一)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分解的预算。将预算完成情况和完成结果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二)各部门车辆费用应严格执行财政下达的预算。
第五条 预算批准后,年度内不得随意调整。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机关拨款和其他收入等非偿还性资金。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各项经费支出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务卡结算制度。公务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指标额度之内。同时加强水费、电费、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差旅费等管理。
第八条 各项支出报销凭证要符合规定,凭证要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
第九条 支出审批权限:
(一)商品服务支出。按程序审批后经手人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分管财务副局长签批。
(二)专项支出。专项支出明细由承办科室经手人签字→承办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承办科室副局长签字;专项经费支出审批单申请人签字→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分管财务副局长签字。
(三)单笔支出额度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局长签批。支出额度三万元以上的大项开支,由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后再由分管财务副局长签批。
第十条 差旅费管理
(一)工作人员出差由分管副局长批准,并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局领导出差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出差人员报销时应提交会议通知和公务出差审批单等有关文件,否则按规定不予报销。
(二)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及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的标准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四个文件的通知,白财党群〔2016〕18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行〔2014〕398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吉财行〔2015〕864号;《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党群〔2015〕90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赴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吉财党群〔2016〕323号;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白财党群〔2019〕164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党群〔2019〕749号。)文件执行,超过规定标准的不予报销,由个人承担。
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可乘坐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三)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交通的,只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出差人员要按会议(培训)起始时间合理路线往返,不按规定时间和合理路线往返的车、船、飞机票、食宿费等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
(一)会议和培训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年计划,会议费、培训费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年。
(二)会议住宿费、场租费、伙食费等严格按市财政局《关于白城市市直党政机关确定会议定点场所执行标准的通知》(白财党群〔2018〕20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印刷费、书刊费管理
(一)各科室印刷资料时,报办公室→分管副局长→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印制并登记发放。
(二)法律法规汇编、书报、刊物等由办公室统一订购,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
第十三条 招待费管理
(一)招待费严格按《白城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白办发〔2015〕10号)和局机关接待管理办法执行。办公室负责机关的接待工作。相关科室持对方单位发出的公函,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和分管办公室副局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公务接待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正规发票、结算清单等,接待标准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用餐具体标准为:自助餐标准为早餐25元/人,午、晚餐70元/人;工作桌餐标准低于150元/人(不含酒水和饮品);工作人员用餐标准为50元/人(不含酒水和饮品)。
(三)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维持机关正常运转的水费、电费、采暖费、网费、电话费等大项日常公用支出,按程序审批缴纳,不再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并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建立台账;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登记卡片。资产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应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每年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出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使用人或责任人调离原岗位时,须交还原配发公物,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调拨,资产使用部门之间不得自行调换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等,要及时到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处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经批准报损、报废、变卖的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一律上交市财政,严禁将其作为“小金库”或挪做他用。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和经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定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二条 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轻微的予以谈话提醒或批评教育;情节一般的予以责令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诫勉或组织调整;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财务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财务人员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核算程序,按时向有关单位报送各类报表。
第二十六条 局属事业单位应每季度向办公室财务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主动接受局办公室财务人员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办公用品的购置采取集中申报制度,各科室按照工作所需到办公室领填申购单,办公室审核后按照申购情况列出采购清单及预算,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统一采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购置办公用品,购买慰问品时由承办科室和办公室共同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9日发布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