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退役军人发〔2020〕9号
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提高我局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白城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上级机关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考察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等,有关单位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学习、交流、调研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上级名义召开的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办公室是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局机关公务接待的组织实施。公务接待实行统一安排、组织协调、分工协作、对口负责、互相配合的办法。负责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工作。
第六条 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公务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七条 严格公务接待范围
(一)对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有关部门同志进行公务活动的接待。
(二)对域外及本市各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有关同志来进行公务活动的接待。
(三)对参加我局组织的会议、培训和其他重大活动人员。
公务接待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当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休假、探亲、旅游等属于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一律不能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八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报告单》制度。相关科(室)接到公务接待公函认真填写公务接待审批报告单→分管相关科室领导审定→主要领导审批,报办公室备案组织实施,接待活动结束后留存备查。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献花、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第十条 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宾馆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一律安排标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自助餐标准为早餐25元/人,午、晚餐70元/人。
工作桌餐标准低于150元/人(不含酒水和饮品)。
工作人员用餐标准为50元/人(不含酒水和饮品)。
根据实际情况,工作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人数过少和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视情况安排桌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各类公务活动用餐一律不饮酒,接待省外人员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由局财务负责审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第十五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相关材料。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局机关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积极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对违规接待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