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事管理制度》的通知
白退役军人发〔2020〕13号
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提高我局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人事管理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事管理制度》。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事管理,推进党员干部正确履职尽责,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党员干部队伍,促进退役军人事业良好发展,根据《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人员录用
第四条 招录工作人员,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由人事科(直属事业单位)提出用人计划,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招录职位,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人事招考部门实施。
第五条 调入工作人员,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局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提出用人计划,并对拟调入人选进行考察了解,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调入,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 核
第六条 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党员干部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定指数进行。
第七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公务员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八条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和民主测评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党组会议确定考核等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四章 职务职级晋升
第九条 任职(聘用)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十条 晋升(聘用)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第十一条 晋升(聘用)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动议;(二)民主推荐;(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四)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五)履行任职(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 晋升(聘用)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十三条 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动议;(二)民主推荐;(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四)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五)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四条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第五章 职称聘用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称聘用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参加岗位聘用的应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并具备岗位聘用工作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局机关办公室指导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聘用方案,方案须经事业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报局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岗位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布岗位聘用方案;(二)报名和资格审查;(三)组织考评;(四)提出拟聘人选建议;(五)确定并公示拟聘人选;(六)办理聘用手续。
第六章 证照管理
第十八条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出境证照按干部管理权限统一管理,市管干部的证照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其他工作人员的证照由局办公室管理。
第十九条 属局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借出证照。因私出国(境)的,需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必须局分管领导同意,由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局人事科备案。局办公室做好证件登记,并出具《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第二十条 办理落地签证或在异地办理旅游签证出国(境)的,亦视同因私出国(境),必须在事前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工作人员借出的证照在返回后一周内归还局人事科。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情节轻微的予以谈话提醒或批评教育;情节一般的予以责令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诫勉或组织调整;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在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聘用中有违规违纪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二)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贻误工作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做好证照管理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聘用的;
(五)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政策规定中所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参照《公务员法》《关于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工作的意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仅作为内部使用,如有不妥参照上述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