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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0-0699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26日
标      题: 关于印发《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退役军人发〔2020〕14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6日
索引号: /2020-0699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26日
标  题: 关于印发《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退役军人发〔2020〕14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6日

关于印发《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白退役军人发〔2020〕14号

 

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我局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建设服务退役军人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局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各成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了解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明确行业的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职能和职责。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把安全生产纳入局重点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每半年对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至少组织参与1次检查。

  3.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组织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能力。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遇人员变动,要及时调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5.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建设。要及时总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建设中的经验和问题,不断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

  第五条 其他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分管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分管事业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3.每季度至少向主要负责人汇报1次分管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分管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分管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4.组织分管事业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分管事业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第六条 科室(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各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局办公室、事业单位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局办公室、事业单位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各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各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督促、检查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局办公室、事业单位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各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事业单位负责人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9.事业单位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10.局办公室、事业单位负责人推进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11.指导、联系事业单位的相关科(室)负责人要积极指导、督促、检查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要督办至整改完成达到标准。按季度向分管领导汇报对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工作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其他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在工作职责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2.督促、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工作。各相关科(室)对所指导、联系的事业单位,每年履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不得少于4次。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主要节日,必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第九条 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参加检查人员。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督促事故隐患单位进行限期整改,要对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局分管领导。

  第十条 局办公室、事业单位抓好机关干部自身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教育培训;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抓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明确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十一条 加强对本单位、下属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行业、系统教育培训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半年至少组织本单位、下属单位开展1次消防宣传活动,开展1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二条 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台帐、档案建设工作。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及人员名单、安全会议记录、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情况,各项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检查记录、整改通知和整改情况登记、执行上级文件情况、各类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登记等。要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台帐和档案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