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退役军人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白退役军人发〔2020〕17号
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监督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发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退役军人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退役军人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监督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发放,强化廉政意识预防职务侵占,堵塞制度漏洞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大对退役军人事业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提高专项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退役军人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退役军人事业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保障退役军人、军休干部、军转干部和优抚对象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加强事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从严执纪、从严治政的原则;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管理与方便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监督指导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制度预防与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发放
第五条 事业资金分配使用,必须有政策文件依据或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建立资金使用发放台账,完整记录每笔资金发放的时间、数额、去向、依据,以及经办人、签批人等,连同资金使用研究的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发放方案等,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七条 事业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或捆绑使用。
第八条 事业资金的发放、使用,按照部门审批、财务划转、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等相关流程进行。
第九条 事业资金的发放、使用应严格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一)资金使用科室到办公室财务人员核对专项资金额度、用途等情况,明确需要准备的报销、转账凭证。
(二)各科室工作人员制作发放、使用明细清单并签字,科室负责人复核并签字确认。
(三)分管使用科室领导审核签字确认。
(四)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审批。
(六)审批后的清单、报销凭证等相关资料交由财务人员办理资金拨付,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如有新增发放对象,科(室)工作人员制作新增名单并签字,并提供必需的转账凭证。
第三章 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事业资金的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市退役军人局对本级使用的资金负监督管理责任,对直属事业单位资金的使用负监督指导责任;直属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资金的使用负监督管理责任。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业务科(室)具体管的办法。
第十二条 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须主动加强资金运行跟踪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资金的发放程序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安全有效;发放手续是否完备,账款、账表是否相符等。
第十三条 定期开展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各直属事业单位每半年向办公室财务人员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主动接受局办公室财务人员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全面开展退役军人事业资金联合监督指导。由局办公室牵头,联合机关纪委等相关人员,每年对退役军人事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施行退役军人事业资金使用效果自查制度。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自行组织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六条 对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限时整改,违法违纪问题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轻微的予以谈话提醒或批评教育;情节一般的予以责令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诫勉或组织调整;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资金使用科(室)、单位提出的临时性资金使用计划,填写资金使用计划清单,与办公室财务人员核定后,向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汇报审定后,实施资金使用计划。军休干部工资等常规津贴补贴、企业军转干部长效机制津贴等常规津贴补贴、老兵补助等常规使用的事业资金,年初向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汇报后,按月常规发放使用。
第十九条 坚持一事一议原则,如遇有重要事项或特殊原因等,需要集体讨论通过的,按照议事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