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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0-06996
分  类: 优待抚恤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2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优待抚恤行政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退役军人发〔2020〕18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9日
索引号: /2020-06996 分  类: 优待抚恤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2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优待抚恤行政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退役军人发〔2020〕18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9日
关于印发《优待抚恤行政工作制度》的通知

白退役军人发〔2020〕18号

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确保优待抚恤行政行为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优待抚恤行政工作制度》。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优待抚恤行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确保优待抚恤行政行为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吉林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行为主要指以下两项:
  (一)残疾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过程中的行政行为;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的行政确认。
  第三条 优待抚恤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具体行政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条件办理。
  第四条 优待抚恤工作人员接受现场和电话咨询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涉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确认和残疾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应告知具体的申报条件、申报地点、申报资料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残疾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第五条 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包括以下情况:
  (一)申请评定残疾等级
  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前未评定残疾等级的。
  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因原残疾情况未达到最低标准未予评定残疾等级,现因残疾情况加重再次提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
  (二)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在部队或者地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发生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级别的。
  第六条 优待抚恤科对县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认为当事人材料齐全并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可参加残疾等级医疗鉴定。
  (二)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县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三)认为当事人材料齐全但是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提出不同意受理意见,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第七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医疗鉴定工作。通知申请人按时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其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残疾等级鉴定,并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将材料报优待抚恤科审查复核。
  第八条 优待抚恤科对报送的残疾等级鉴定结果进行审查复核,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集体研究后,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第九条 因战因公负伤的人民警察参照本制度执行。评定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残疾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行政确认
  第十条 优待抚恤科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相关资料缺失的,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材料。身份资料或申报要件不足需要退件处理的,应科室人员共同评议,形成评议报告单,相关申报材料留档备查。审查通过的可参加医学检查;审查未通过的,将材料退还给申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十一条 在确定医疗专家组成员时,要结合申报人员所患慢性病种类范围,依托白城市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医疗鉴定专家库,从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小组,参与医疗诊断。
  第十二条 在组织申请人医疗检查时,应实行“盲检”机制,即不用申请人真实姓名参加医疗检查,申请人不直接接触各项检查结果。定点医院不能检查的项目,应选择更高等级医院进行实名检查。
  第十三条 在完成医疗专家组鉴定工作后,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逐一对申报人身份、申报依据、专家结论进行讨论,形成局长办公会意见。
  第十四条 根据局长办公会通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确认意见,由优待抚恤科制作优待抚恤卡片,建立个人审批档案,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的行政确认、残疾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在局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其中,开展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人员医疗检查过程,应抽调机关党委、政策法规科、移交安置科人员参与,由机关纪委监督。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谈话;情节一般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