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督办工作规定》的通知
白退役军人发〔2020〕33号
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省委省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厅、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局党组决定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推动政务执行工作高效、正确、全面开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督办工作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督办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委省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厅、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局党组决定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推动政务执行工作高效、正确、全面开展,结合我局实际,建立政务督办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确保实效,严格按照今日事今日办、重要事特殊办、紧急事马上办、困难事创新办的原则,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务督办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涉及退役军人工作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四)上级机关来文和有关会议要求我局完成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和执行情况,上级领导、上级机关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局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七)局发文件、工作计划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相关部门来函、下级请示问题、群众重要来信来访需要办理或者答复事项的落实情况。
(九)国家、省、市督办的各项工作。
(十)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五条 书面督办。对需要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的领导批示件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局办公室下发《督办通知单》,明确提出办结时限和要求。
第六条 口头督办。紧急督办事项,局办公室可采取当面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督办,并跟踪了解督办事项进展情况。一般督办事项,局办公室按工作进度要求及时采取当面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调度承办部门工作进展情况。
经口头或者电话督办反馈结果的,事后要及时补填《督办通知单》,做好督办事项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 会议督办。由局办公室提出动议,召开局长办公会,听取工作进度,并提出下步工作要求安排。
第八条 督办程序主要有拟办、交办、催办、办结四个步骤。其中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决定的事项,直接进入“催办”程序。
(一)拟办。对于符合督办范围和条件的督办事项,局领导出拟办意见。
(二)交办。根据局领导拟办意见,局办公室及时将办理事项转交承办部门办理,交办时要明确任务、要求和时限。
(三)催办。局办公室按照急件跟踪催办,要件重点催办,一般件定期催办的原则,结合任务落实情况,采取下达《督办通知单》、每月统计汇总督办工作情况、召开会议调度等形式,推动工作落实。
(四)办结。承办部门完成任务后,应及时将工作完成情况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将相关材料报局办公室备案。督办工作完成后,按照归档主体和程序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九条 督办事项有进度和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没有进度和时限要求的,按以下要求办理:特急件即时办理,加急件1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件3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承办难度大、涉及多个部门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较长时间完成的,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
个别事项经局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承办部门须提前2天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审批后确定办结时限。
第十条 结果反馈。督办工作应每月通报一次各承办部门完成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将督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分管局领导。
第十一条 协调机制。督办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局领导确定主责部门和协办部门。建立健全督办工作联系督导渠道,形成协同、配合、高效的督办工作体系,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督办工作事项进行交办、指导、检查和督办,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总结,并做好备案、归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督办工作负总责,认真抓好督办事项的贯彻落实,做好承办事项的登记、办理、报告、归档、备案等工作。
第十四条 重要督办工作事项,局办公室应与承办部门共同研究,及时提供有关材料,积极协助承办部门解决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办任务.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督办任务,主责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第十六条 承办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终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先进科室、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在办理和落实督办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