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白退役军人发〔2021〕1号
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决策,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制度》。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决策,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由局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法制审核小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出台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重大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法制审核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下设初审组,由政策法规科负责人担任初审组组长。
第四条 法制审核小组具体负责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科室应积极配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凡涉及退役军人重大利益、退役军人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决策,必须经法制审核小组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行政处罚及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与其相关的制度规定。
第六条 决策承办科室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法制审核小组初审组参加。
第七条 决策承办科室呈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应根据具体方案提供相应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前,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将该决策方案和相关材料送交法制审核小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法制审核小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十条 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书面审查;
(二)报局领导同意,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三)报局领导同意,邀请司法行政部门等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小组应当自受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经组长同意,小组成员签字,并出具审核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修改和补充材料期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间。
第十二条 初审组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直接要求决策承办科室办理,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完成。
决策承办科室对初审组提出补充材料或者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及依据。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书。意见书内容包括决策方案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依据。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在法制审核小组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后,应当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