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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00MB1664167J/2021-07842
分  类: 军休服务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2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疗养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退役军人发〔2021〕1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5日
索引号: 11220800MB1664167J/2021-07842 分  类: 军休服务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2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疗养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退役军人发〔2021〕1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5日
关于印发《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疗养制度(试行)》的通知

白退役军人发〔2021〕18号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疗养制度(试行)》经11月17日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疗养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积极推进军休干部“两个待遇”的落实,促进军休干部身心健康,增强军休干部荣誉感、获得感、归属感,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退役军人组办联发〔2021〕2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休干部医疗健康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吉拥办〔2021〕1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疗养活动,是指每年度在适当时间及相关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结合政治理论学习、红色教育等活动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的有关促进身心健康、提升荣誉感和爱国情操的疗养活动。
  第三条 参加疗养活动的人员主要是指移交白城市本级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疗养活动由军休所具体组织实施,疗养活动要优先使用军休系统自有疗养资源,资源不足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在疗养活动开展前,应及时对疫情防控风险和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可以开展疗养活动。在疗养过程中,发生疫情风险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军休所应立即停止疗养活动,组织军休干部返程。
  第四条 省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疗养及荣誉疗养活动,由军休所按照《吉林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规定的符合参加荣誉疗养范围的人员开展荣誉疗养。对服役期间或者移交安置后积极参加志愿公益活动、担任军休党支部书记、为军休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分层级、分批次适时组织荣誉疗养。
  第五条 军休所自行组织的疗养活动,应由军休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研究决定后应制定疗养活动方案,并向军休干部公布。活动方案及应急预案应全面、完善,在人员陪护、交通安全、医疗急救、危机处理、后勤保障等方面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在疗养活动中,军休所应派出领导和工作人员全程陪护管理。
  第六条 疗养活动开展前,军休所应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作协议,疗养活动结束后,军休所应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做好经费核销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杜绝铺张浪费。如确有需要临时增加支出的,应按照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条 军休干部参加疗养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军休干部应根据当年度体检报告及自身健康情况,在其家属、子女同意后由军休干部本人提出疗养申请,并由军休干部及家属、子女共同与军休所签订免责协议,军休干部自愿承担在疗养过程中因个人身体原因而造成的一切风险。
  参加疗养的军休干部确有家属、子女陪同需求的,需军休干部及家属、子女共同提出申请,并由军休干部家属、子女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免责协议,陪同人员自愿承担在疗养过程中因个人身体原因而造成的一切风险,陪同人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陪同人员自理。
  第八条 在组织疗养活动出行前,军休所要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做好衔接,商定接送站、行程安排、购买人身意外险等出行保障相关事宜。
  第九条 疗养活动过程中,军休所应根据军休干部身体健康情况及政策规定,及时调整有关活动安排,确保疗养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十条 参加疗养活动的军休干部及陪同人员应严格遵守活动纪律:
  (一)严禁参加疗养的军休干部私自离队。特殊情况需要离队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批准离队后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私自离队的,取消当次疗养资格,离队后一切责任和已产生的疗养费用由本人全部承担。
  (二)参加疗养活动的军休干部及陪同人员禁止在疗养过程中饮酒,禁止出入KTV等娱乐场所,禁止参与黄赌毒等违法行为。
  (三)对在疗养活动中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军休干部,取消当次疗养资格,已产生的疗养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由涉事疗养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禁止参加疗养活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收取供应商、服务提供方送给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中介费等;
  (二)截留、挪用、私分和擅自处理已采购的物资。
  (三)私自组织军休干部外出、聚会、饮酒等行为。
  (四)对参加疗养活动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隐患或安全事故的其它行为。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谈话提醒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白城市各县(市、区)军休服务管理部门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军休工作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于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