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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800MB1664167J/2024-04588 |
分 类: |
优待抚恤 ;
通知 |
发文机关: |
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7月23日 |
标 题: |
关于提高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白退役军人联发〔2024〕1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8月05日 |
索引号: |
11220800MB1664167J/2024-04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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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
优待抚恤 ;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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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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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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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提高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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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白退役军人联发〔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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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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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白退役军人联发〔2024〕1号
洮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按照《关于提高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10〕65号)和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发放护理费的有关规定,现对残疾人员护理费进行调整。
一、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
根据《关于提高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10〕65号)规定,从2010年起,每年7月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作调整。
伤残人员护理费执行范围为:一至四级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一至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人民警察;一至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至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民兵民工。执行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按照吉林省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94937元测算,我市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年护理费标准应为47472元,每月应为3956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年护理费标准应为37980元,每月应为3165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的年护理费标准应为28488元,每月应为2374元。
二、五至六级患精神病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根据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发放护理费的有关规定,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放护理费,执行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按照白城市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78098元测算,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年护理费标准应为19536元,每月应为1628元。
资金渠道和发放方式按原办法执行。
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白城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