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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800MB184968XY/2021-00255 |
分 类: |
待遇保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白城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1月27日 |
标 题: |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白医保联发﹝2021﹞2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1月28日 |
索引号: |
11220800MB184968XY/2021-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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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
待遇保障 ;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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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白城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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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1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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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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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白医保联发﹝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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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1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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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白医保联发﹝2021﹞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相关政策的通知》(吉人社函[2017]117号)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2]13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范围
(一)缴费政策调整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保费由每人每年120元增加至130元。
(二)待遇政策调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增加到9万元。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职职工统一为92%,退休人员统一为95%。
3.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血液透析人员,年度限定次数以内的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灌流费用,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基本医疗保险定额付费标准赔付。
4.经医保部门异地就医备案及因特殊原因转诊就医的血液透析人员(含居民),按血液透析人员定额付费政策执行。
二、政策执行时间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政策自2021年1月1日执行,已缴费单位按新标准进行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及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待遇政策自2021年2月1日执行。
白城市医疗保障局 白城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