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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00MB184968XY/2021-07866
分  类: 待遇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22日
标      题: 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比例收取住院押金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医保联发〔2021〕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索引号: 11220800MB184968XY/2021-07866 分  类: 待遇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22日
标  题: 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比例收取住院押金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医保联发〔2021〕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比例收取住院押金的通知

白医保联发〔2021〕13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市本级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为解决就医参保患者住院押金过高问题,切实减轻老百姓就医实际困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按照中共白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纪委监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研暨监督检查情况报告》、白城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关于对市纪委监委优化营商环境调研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经与各定点医疗机构沟通协调,决定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比例收取参保人员住院押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取住院押金的基本原则

收取住院押金的基本原则是:依据患者参保类型,参考医保报销比例,结合患者患病情形、治疗方案,针对患者自费部分实施按比例收取住院押金,收取的住院押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预计医疗费用总额的30%,三级医疗机构可依据实际适当提高收取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住院押金比例,具体收取比例由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合自身客观实际自行确定,丙类高值医用耗材可按实际费用收取押金,外伤住院患者可依据当地医保机构认定结果酌情全额或差额收取押金。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一院一策”、“一患一策”的办法,通过按比例收取住院押金,切实降低参保患者住院押金缴纳额度,有效减轻参保患者缴纳住院押金的压力。

二、制定收取住院押金实施方案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实际制定本院住院押金收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依据患者参保类型、报销比例、自费情况,明确住院押金收取的方式方法、降低比例等,严禁用“绿色通道”的个性行为代替降低患者收取住院押金的情形。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住院押金收取实施方案,确保真正缓解住院患者缴纳住院押金的压力。实施方案应于11月25日前分别报当地医疗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三、建立收取住院押金调整机制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结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客观实际,在实施“DRG”付费或“DIP”付费改革的基础上,可适当调整住院押金收取的方式、方法、额度或比例,每次调整应形成调整方案,上报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原则上对于调整住院押金收取的额度或比例只能降低,不能提高。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按比例收取住院押金纳入协议考核内容,加强考核管理。

市医疗保障局联系人:马庆阳  联系电话3530020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人:刘鑫宇 联系电话3227600

 

白城市医疗保障局                 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