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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00MB184968XY/2022-00408
分  类: 待遇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1月25日
标      题: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优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医保发﹝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6日
索引号: 11220800MB184968XY/2022-00408 分  类: 待遇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城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1月25日
标  题: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优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医保发﹝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6日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优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通知

白医保发﹝2022﹞1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按照《吉林省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工作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合医保工作实际,决定调整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慢病糖尿病病种,政策范围内年度医疗费额度1800元,支付比例80%,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440元。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病种冠心病(日常用药)、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抗凝治疗)合并为冠心病,政策范围内年度医疗费额度3000元,支付比例80%,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

3.新增异地门诊特殊疾病备案规定,参保人员无法在统筹区内诊断、治疗的,由参保人在参保地所选择的门诊特病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手续,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参保地医保经办部门核实后为其办理异地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备案。

4.新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长期异地就医待遇,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可根据需求申请门诊慢病待遇。

二、优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1.优化门诊慢病、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区内认定、就医流程规定事项。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需求,任意选择统筹区内符合门诊慢特病认定、就医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认定、就医。

2.取消原门诊特殊疾病准入标准。由认定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为其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备案。

3.优化门诊慢病、门诊特殊疾病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流程规定事项,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需求,可以多次变更就诊定点医疗机构。

4.取消门诊慢病、门诊特殊疾病两年复评制规定事项。

5.优化门诊慢病患者就医流程,取消6个月没有发生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慢病待遇终止的相关规定事项。

6.优化门诊慢病单次开药量不超过1个月的规定事项。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病情确定单次开药量,对于病情稳定的参保患者,单次开药量最长不超过12周。

7.优化门诊特殊疾病诊疗范围的相关规定事项。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认定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方案提供相应诊疗服务。取消B超、CT、核磁共振等大型仪器常规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期间大型仪器检查前后各1次、多发性转移的恶性肿瘤患者根据病情变化随查的相关规定。

8.优化胃息肉内镜治疗、结肠(直肠)息肉内镜治疗两种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备案流程。参保人员在结束胃息肉内镜治疗、结肠(直肠)息肉内镜治疗后,由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门诊特殊疾病备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备案,对可报销费用进行退费补报。

9.优化享受血液透析定额待遇人员费用支付规定事项。享受血液透析定额待遇人员可一次支付两周血液透析定额费用。

10.取消特殊药品(以下称“双通道药品”)参保地、居住地双重备案规定事项。省内转诊转院人员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医保经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后享受报销待遇;省外转诊转院人员备案流程参照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备案流程执行。

11.优化“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评估机制规定事项。由认定定点医疗机构特药责任医师根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确定评估时间,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由就医地认定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评估时间,评估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12.优化因统筹地区无法提供“双通道药品”,在异地购买“双通道药品”费用报销流程。由参保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备案,并在备案表中注明异地购药原因及异地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在中心端报销时不再需要提供转诊转院手续,报销比例与参保地就医一致。

13.转诊转院人员未能直接结算的“双通道药品”费用回中心端报销,按照参保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比例进行报销。

此文件于2022年2月1日起执行。

 

 

白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