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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800MB184968XY/2024-01341 |
分 类: |
待遇保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白城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3月15日 |
标 题: |
白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白医保发〔2024〕1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3月15日 |
索引号: |
11220800MB184968XY/2024-0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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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
待遇保障 ;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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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白城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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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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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白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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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白医保发〔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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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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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白医保发〔2024〕1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吉医保联〔2021〕1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确保职工医疗保险可持续健康发展,结合近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由9万元调整为11万元。
二、调整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由26万元调整为30万元。
三、待遇执行时间
职工医疗保险调整政策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白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