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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800MB184968XY/2024-04602 |
分 类: |
待遇保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白城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8月01日 |
标 题: |
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政策的补充通知 |
发文字号: |
白医保规〔2024〕1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8月05日 |
索引号: |
11220800MB184968XY/2024-0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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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
待遇保障 ;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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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白城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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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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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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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白医保规〔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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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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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政策的补充通知
白医保规〔2024〕1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局直属单位:
按照省医保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生育医疗保障政策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参保女职工门诊计划生育手术生育保险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限额支付,超出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等渠道按规定支付,低于限额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二、对参保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流产术、刮宫术,输卵管、输精管绝育(结扎)术,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等计划生育手术,以及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支付。
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白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