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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220800MB184968XY/2026-01913 |
| 分 类: |
待遇保障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白城市医疗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2026年04月16日 |
| 标 题: |
关于调整白城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白医保规〔2026〕1号 |
| 发布日期: |
2026年04月17日 |
| 索引号: |
11220800MB184968XY/2026-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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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
待遇保障 ;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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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 |
白城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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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6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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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关于调整白城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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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白医保规〔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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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6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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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白城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
白医保规〔2026〕1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规〔2025〕5号)文件规定,结合白城市202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为维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合理运行,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安全,经测算后,将白城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4000元调整至16000元。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省有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白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