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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为了做好白城市政数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更全面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白城市政数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档案室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原件和电子文本。对已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该政府信息或进行废止说明。
  二、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白城市政数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提供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四、凡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在提供范围之列。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生成的,由编制文号或主要编制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
  五、白城市政数局应当自政府信息主动生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供。
  六、白城市政数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工作考核。
  自觉接受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