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职工请假制度》的通知
白社保〔2021〕27号
市局各科(室)、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我局《职工请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1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工请假制度
一、请假种类
1、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有休假资格的必须先安排休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和劳人险局〔1983〕15号文件规定,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工作不满十年者,从第三个月开始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满十年者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开始,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工资照发。病假六个月以上痊愈恢复工作的,应有医院证明。复工后因旧病复发或另患他病,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如原病未好,应将前后病假时间合并计算。病假一周以上开诊断,骗取病假做其他事情视为旷工,并按旷工有关规定处理。
2、事假: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若确有紧急事情需请假,一天以上的应事先申请,有休假资格的,必须先休假,休假期满后,再申请事假。
3、休假:按国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天数执行。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期限。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工作年满1年、10年、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休假天数。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能跨年度安排。
4、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15天,超期按事假处理。
5、产假:女职工分娩,可休产假158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在法定期限内休产假的职工,其工资照发。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继续休假者,按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6、丧假: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3天的丧假(对在外地办理丧事的职工另加途中往返路程时间),超期按事假有关规定处理,往返车船费自理。
7、探亲假:(1)工作满1年以上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30天,车船费报销;(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如两年合休可给假45天,车船费按有关规定报销;(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车船费按人薪发〔1994〕11号规定,单位给报销70%。
二、请假程序
工作人员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审批单》,报人事教育科备案后,按照批准假期执行。极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以先电话请假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当天代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公务派遣、公务出差原则上需要提前填写《公务派遣审批单》、《公务出差审批单》,上报人事教育科备案,如因工作紧急或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的,应向人事教育科说明情况,并在两天内补报,否则视为旷工。
三、审批权限
1、请假、公务派遣、公务出差,均需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报人事教育科备案。《请假审批单》、《公务派遣审批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至人事教育科备案,一份科室暂存备查,上报考勤表时一并上报;《公务出差审批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至人事教育科备案,一份科室暂存备查,上报考勤表时一并上报,一份财务管理科作为报销必备附件。
2、事假连续20日以上,病假连续30日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将请假审批单和会议纪要报人事教育科备案。职工请病假一周以上者,必须出具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超过1个月的,每月交1份医院诊断证明。
3、组织职工集体学习或参加市内活动的,由牵头科室统一填写《公务派遣审批单》,并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