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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000041299198XK/2022-00028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08日
标      题: 白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 白社保〔2021〕44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04日
索引号: 1222000041299198XK/2022-00028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08日
标  题: 白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 白社保〔2021〕44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04日

白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白社保〔2021〕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白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经办风险,调整和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7〕2号)和《吉林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风险防控办法(试行)》(吉社保〔2014〕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自律行为,是对内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等组成。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白城市社会保障局经办社会保险的相关业务科室。

  第四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社保经办机构建立一个公开透明、运作规范、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纠错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各项业务、各经办环节及管理制度进行全过程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内部控制建设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业务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从组织机构设置上明确各业务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和弱点。

  (四)有效性。在建立起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部控制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五)适应性。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六)持续性。内部控制保持持续性,不因机构调整、人员更换而出现纰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控制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建立实施信息通报制度。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遵循“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按照业务需求设置内部职责,科学确定工作岗位和人员,明确组织机构和各岗位工作职责,构建有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组织体系。

  第八条 监督检查本单位岗位人员配置、权限设置和数字证书使用情况,定期调取经办人员岗位权限设置情况,确保不相容岗位人员相互分离。

  不相容岗位包括:授权与批准,批准与执行,执行与监督,审核与记录,记录与检查。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对社保经办重点环节实行双人、双岗、双控,进一步规范受理、初审、复核、审批、支付等经办业务环节,形成“分段把关、分人负责”的经办管理机制。

  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并对重要岗位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待遇发放等高风险岗位必须任用正式人员,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5年。同时要加强对敏感岗位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加强人才储备和培养,做到一岗两备。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的目标责任、工作绩效等考核制度,定期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二条 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和法规,规范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与核定、账户管理、转移与退保、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社会化管理、基金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计划统计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的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建立业务审核制度。各项业务经办权责清晰,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应严格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应规范统一,数据修改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明确经办机构业务环节的工作范围、责任。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设置处理权限。各部门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实行业务初审、复核,对涉及高风险的业务进行再复核。

  第十五条 明确单位领导审批层级和审批范围,建立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大额及重点支付项目的审核制度,强化对大额支付的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实行办事公开,社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制度。社会保险业务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留存、归档、装订成册,并及时移交局档案室,确保经办业务档案完整、可查、可追溯。

  第四章 基金财务控制

  第十八条 依法进行基金财务管理和核算。基金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明确的会计操作规程,对财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依法建账,按照不同险种分账核算,各险种之间、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不得相互挤占。会计科目设置准确、规范,账务处理符合财务会计要求。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合法有效,凭证、账簿摘要内容准确,能清晰反映业务内容。更正会计记录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并附有详细的记录。

  第二十条 建立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基金财务部门应设置会计负责人(主管)、记账、复核、出纳、票据管理员等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范围。财务收支审批实行分级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越岗代办。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录工作;财务印鉴、票据、空白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并有登记,办理付款业务所需印章不得由一人集中保管。财务人员轮岗或调离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货币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资金受理发放或待遇支付与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第二十二条 完善基金账务核对制度,对不同账务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证、账表、账据、账实、财务账与业务账相符。基金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按月核对基金银行账户,按月核对征收部门反馈的征收数额。基金财务部门应对账目差异进行审核分析、及时处理。基金财务部门应定期接收并检查委托发放银行反馈的发放信息,与会计核算支出明细核对。基金财务部门应定期对现金、票据和存单、债券等有价证券进行检查、核对、登记和管理。

  第五章 信息系统控制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部、省和市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制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减少操作过程的人为因素,最大限度地实现内部控制的自动化。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功能划分各部门岗位职能,明确业务操作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等各类人员的职责和使用权限,明确数据操作所依据的有效凭证和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用网络。业务系统与互联网实现物理隔离,防止通过网络篡改业务系统数据行为。对于涉密信息需要在网上传输的进行加密处理。加强网络和计算机病毒防护,确保网络安全。严禁将系统内信息数据导出给与工作无关的机构和人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密码管理制度。经办人员需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密码管理,定期更换操作密码,岗位变动时应随时更换操作密码,严禁使用他人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信息系统,确保密码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加强机房和相关设备的管理。做好防尘、防火、防水、防磁、防雷击等工作,落实定期维护、故障处理、安全值班、出入登记等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内控部门应履行内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内控工作,制定内控监督检查年度及日常工作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对本部门业务办理情况应每月自查一次。经办机构应明确本部门各岗位和业务办理环节的直接责任人,并建立责任人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第三十条 内控部门在对风险防控各项工作运行情况的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凭证、账薄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资产等,对检查事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 内控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开展风险防控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底稿。底稿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对主要资料要进行复印并由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及时归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内控部门应对内控制度运行的检查情况作出评价。对内部控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十三条 内控部门应当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移交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归档和管理。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1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