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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保密的事项外,都必须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事项经市供销社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及时、全面公开。

  第五条 各科室对照各自职责主动公开应公开事项,不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 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