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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类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市社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市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市社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批复、意见等。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文应当不予主动公开发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标有秘密等级的公文;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公文;

  (三)行政机关制发的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请示、报告以及批复、商(复)函、抄告类公文;

  (四)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有关人事、财务(经费)、机关内部管理,以及涉及国防、外事等事项的公文;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主动公开的其他公文。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结合市社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市社办公室是负责市社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公文的草拟科室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相关制度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机关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信息归入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市社办公室按照相关制度审查该类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第六条 市社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草拟科室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市社办公室认为草拟科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相关制度的要求,可以协商草拟科室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八条 对联合发文,如市社是主办机关,应当与其他部门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部门。

  第九条 公文签发后,市社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其属性,分别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应直接将该信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社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条 市社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