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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市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市社机关、直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能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社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社纪检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按以下办法区分责任:

  (一)经市社分管领导审核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科室)承担次要责任;

  (二)未经市社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由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人发生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具体行为,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八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科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

  第九条 需要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处理的,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需要作出通报批评的,由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调查处理。

  第十条 被追究政纪处分的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市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对象不仅要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