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内部协调和发布机制,确保市社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市社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市社各科室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
第五条 多个科室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科室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六条 各科室发布公共信息、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七条 市社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八条 市社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十条 发布的政务信息产生不良后果的,发布单位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