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方便公众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条例》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包括,住房公积金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政务公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评估、审核。组长由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科(室、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担任,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中心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主体名称为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政务信息外,政务信息应当公开。
政务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七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住房公积金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住房公积金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中心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住房公积金业务范围、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五)住房公积金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草案报告;
(六)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人事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通过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公布主动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申请获取所需的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向住房公积金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住房公积金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如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登记。住房公积金在收到申请并确认无误后要及时将主要信息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审核。登记备案后,要及时对申请人及所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住房公积金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住房公积金可以不再处理该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符合办理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要及时办理。对拟公开的内容,要严格审查,并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方可答复。
第二十一条 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住房公积金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住房公积金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务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归档。办公室对已办结的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案件,应当及时将主要材料记录、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
第五章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
第二十三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依据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再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实际,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一)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二)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涉及中心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第二十五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
(一)通过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平台;
(二)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预公开时间自住房公积金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公文的草拟科(室、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不予公开的,应注明不予公开理由。
第二十八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二十九条 公文标识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住房公积金职能、机构设置、办事流程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部门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务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条 办公室对各科(室、部)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科(室、部)重新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三十二条 公文签发后,办公室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住房公积金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登记备案。
第三十三条 政务信息发布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制定的政务公开目录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等;
(二)由住房公积金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活动;
(三)住房公积金工作动态情况;
(四)可共享的其他文件信息。
第三十四条 信息审核、发布时间。对发布的信息,须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内容由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原则上做到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上网发布。
第三十五条 发布方式。通过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平台发布。
第七章 舆情回应
第三十六条 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负责网络舆情的网络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准确把握和掌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对负面网络舆情进行分析研判,分析产生的原因,及时监控网络舆情的内容、成因、关注度等动态指标,做好记录、统计以及目前舆情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
第三十八条 对发现的舆情,领导小组要迅速对舆情走势、风险级别进行评估,及时报告中心党组、市委网信办。
网民关注度分为一般网络舆情和较大网络舆情。一般网络舆情是指网民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或业务流程进行咨询质询、问题反映、表达诉求、工作建议等。较大网络舆情是指在不同网站出现的且负面声音有所上升,发酵趋势明显的敏感信息舆情。
第三十九条 积极回应、主动引导网络舆情。在第一时间将涉检网络舆情报领导小组,并快速建立起与相关部门稳定、顺畅、高效的联动机制,适时、规范发布权威信息,掌握权威信息发布的主导权,并最大程度地争取媒体的认同和支持,采用积极的方式应对和化解网络舆情危机。
第四十条 在网络舆情趋于平稳后,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反思,形成书面报告和建议,建立起有效的舆情处置评估机制。
第四十一条 网络舆情回应由住房公积金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协调、调度、处置、回复,回复内容由涉事科(室、部)负责起草,经住房公积金党组研究后,统一口径回复。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专栏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平台发布的信息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布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各类文体信息必须符合相应的文体格式规范;
(二)文字、标点符号、数字都应符合国家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规定;
(三)计量单位需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十四条 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事先应与有关单位沟通协调。
(一)涉及到的其他单位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书面回复同意的,可以发布政务信息;
(三)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单位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